一、股東會的地位
“股東中心主義”是公司治理的起點,股東會在公司治理體系中處于最高權威的地位,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。股東會有權任免法定代表人、董事、監(jiān)事和高級管理人員,有權決定公司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。可以說,除非法律有特別規(guī)定,股東會有權決定公司的一切事務。
但“有權不可任性”,股東會的召開和決議,必須符合法定程序,否則將面臨不成立、無效和可撤銷的法律后果。
三、股東會的組成和參會人員
1.組成人員
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;
2.出席人員
1)董事長:主持股東會;2)自然人股東;3)法人股東:該法人股東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;4)委托代理人: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,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;
3.列席人員
1)董事、監(jiān)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應股東會要求可列席會議;
4.上市公司
1)全體董事、監(jiān)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;
2)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。
四、股東會的召集和主持
一般情況下,股東會的由董事會召集,董事長主持,如董事長或董事不能履職的,按照下列順位召集和主持, 根據(jù)規(guī)定,誰召集誰主持。比如,監(jiān)事會召集的股東會由監(jiān)事會主持,而非由董事會成員主持:
1.董事會召集
1)董事長主持;2)副董事長主持;3)過半董事推舉的1名董事主持;
2.董事會不召集時
由監(jiān)事會召集。
3.董事會和監(jiān)事會都不著召集時
代表1/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自行召集。
五、開會和表決
1.會議通知
1)原則: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,不得作出決議。
2)通知的事項:包括會議召開的時間、地點和、審議的事項以及議案等內容;
3)通知的期限:
有限公司:通知時間由章程規(guī)定,如章程沒有規(guī)定的,應提前15天通知;
股份公司:年會:提前20天通知;臨時會議:提前15天通知;議案:提前2天通知;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,不得作出決議。
4)通知方式:新《公司法》未作規(guī)定。
按照公司章程規(guī)定的方式進行通知,若章程沒有規(guī)定,原則上可以任何合理的方式送達,但須確保通知到每一名股東。
5)保留向股東送達通知的證據(jù)。如條件允許,可要求股東簽署送達回證。
2.審核參會人員資格
①自然人股東身份;②法人股東的代表是否有授權;③委托代理人是否有授權、授權范圍;
3.進行表決
根據(jù)新《公司法》規(guī)定,除須全體股東一致通過(7項)和須2/3以上表決權通過(7項)外,其他事項一般均為“過半數(shù)”通過。
4.形成會議記錄,由參會人員簽名或蓋章。
六、法律后果
股東會決議的結果有四種:決議有效、決議無效、決議不成立、決議可撤銷。
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(guī)的,決議無效;
召集和表決的程序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(guī),不會直接導致決議無效,股東有權申請法院撤銷該決議;
但是,如果決議的內容違反的僅是公司章程,也不會直接導致決議無效,股東可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;
如果出席人員沒有達到法定人數(shù)、表決比例沒有達到法定標準、事項未經依法表決、應當召開股東會而不召開股東會,以上方式作出的決議,依法不成立,不具有法律效力。